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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NA證據也能造假
更新時間:2013-09-24   點擊次數:1077次

DNA鑒識的主要依據是人體(ti) DNA的一些“重複段落”,同一個(ge) 人的不同細胞中,這些重複段落都是相同的;而親(qin) 緣關(guan) 係越近的人這些“重複段落”越接近。所以,DNA鑒識不但能夠證明DNA證據來自某個(ge) 人,而且能夠證明兩(liang) 個(ge) 人之間的親(qin) 緣關(guan) 係。

1985年,法庭DNA鑒定技術*次被提出。它現在已經是法醫學的基本技術之一。一般來說,DNA取證都是用棉簽取得某人口腔黏膜內(nei) 部的細胞,這樣可以避免受到外界DNA汙染的可能。如果不行,還可以用血液、唾液、精液或者從(cong) 牙刷、刮胡刀等個(ge) 人用品上取下的組織樣本。很多國家都建立了DNA數據庫。美國有世界上zui大的DNA數據庫,在2007年就已經保有500萬(wan) 個(ge) 人的DNA。這些DNA全部來自和罪案有關(guan) 的人。

每個(ge) 人的“DNA指紋”並不是*的。DNA鑒識法有幾種,如果用RFLP鑒識法,每100萬(wan) 到500萬(wan) 人中,就會(hui) 有一個(ge) 人和你的“DNA指紋”相同。在DNA鑒識法剛剛引入法庭時,律師常常用詭辯的方法,他們(men) 說世界上有60億(yi) 人,和他們(men) 客戶“DNA指紋”相同的人就有12個(ge) ,這麽(me) 說他們(men) 的客戶隻有1/12的可能性犯罪。這種說法如果要站得住腳隻有一種可能———犯罪嫌疑人是*在*隨便抓到的。事實上,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和罪案的內(nei) 在關(guan) 係,以及嫌疑人本身的特征等因素,他犯罪的可能性遠大於(yu) 1/12。一般認可的數據是,如果不考慮同卵雙胞胎的情況,RFLP鑒識法得出的DNA指向無辜者的可能性隻有十億(yi) 分之一到千億(yi) 分之一。

1992年,美國醫生約翰·舒尼伯格強奸了自己的病人,並把精液留在了她的內(nei) 衣上。但是這些精液的“DNA指紋”和舒尼伯格血樣中的“DNA指紋”卻不一致。後來經過調查發現,舒尼伯格在自己的胳膊裏植入假血管,裏麵注入了別人的鮮血和抗血凝劑,借以騙過了給他抽血的法醫。當然,比起弗蘭(lan) 金的方法,舒尼伯格的方法要“低科技”得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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